一、总 则 二、范 围 三、申 报 四、管 理 五、附 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结合地方、本部门的特点,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新产品计划,并制定促进企业、科研单位开发新产品和实施新产品计划的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地方、各部门应加强新产品计划的宣传,并根据本地方、本部门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制订实施细则及本地方、本部门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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